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如下: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
一、管辖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管辖异议提出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具体而言,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受理该案的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而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但如果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后是否需要给新的举证期
管辖权异议后,需要给新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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