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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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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

一、当事人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1、已经超出答辩期的。

2、发回重审和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理由: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不予审查。

3、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

(1)参照最高人民《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起诉。

(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因此,无论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不论反诉标的额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管辖,不得就此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由于反诉是在本诉管辖权确定后针对本诉提起,原告亦不能就反诉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也不能因反诉标的额超出其级别管辖标准,而将本诉与反诉整体移送上级审理,反诉管辖遵循管辖恒定原则。但是,如果原告认为反诉应由其他专属管辖的,可对受诉没有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

5、执行程序中被追加进来的当事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的规定,确定执行管辖权时,该当事人尚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是在执行程序中基于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的当事人,无权就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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