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机器制造厂代表人
简称甲方,承买人
铁厂负责人
简称乙方,兹为生意(施盘)机器后行实验,经两边批准订立左券前提以下:
第一条乙偏向甲方购置后列标示机器商定后行实验后如满意时,即行成交于左券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生意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场而甲方承诺。
第二条实验时期以日为限自接到机器的来日诰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实验不适时,乙方应马上机器退回以作生意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担负。
第四条在实验间,乙方对生意机器有自在使用之权,而是以有所侵害的乙方应负补偿之责。但其侵害系因创造不当,或对运输中毁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实验时期届满乙方不马上暗示,并将机器退还与甲方时,视为实验及格生意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生意价款议定为人民币
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马上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生意不成立的由甲方全部返还。
第七条实验后如乙方觉得及格,或实验还没有终了需要连续实验时,得向甲方要求改换或延伸时期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实验后如乙方觉得及格的,应于实验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数付清不得迟延短欠等情形。
本左券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地点: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地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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