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 咨询,和联通公司协商解决。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扩展资料:
案例
阆中一小区楼顶建基站 :每户每年补偿1500元
没有通讯基站,方圆500米范围内的手机用户没有信号。设置基站后,住户又以辐射为由,将通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拆除基站、赔偿租金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最终,阆中市作出判决认定公共利益保护优先,驳回原告拆除基站这一诉求。但由于通讯公司在小区居民共有部分建设基站,则需给予经济补偿。
在日前刚刚举行的“法治中国·走进四川”大型系列活动颁奖典礼中,这起物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案件被评为了优秀案例。
引发诉讼的这栋居民楼,位于阆中市区。居民楼内共有12户人家。2011年,通讯公司与该居民楼7楼1号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平台10平方米用于修建移动活动机房及附属设施。
租赁期自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出租场地年租金为14000元。当年8月,该楼顶上的通讯基站被其他居民发现。最终,9名住户联名,将通讯公司告上。
诉讼中,阆中托相关机构进行的检测结果显示,即使在通信高峰时段,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值无超标现象。
通过权衡原告等人的物权与周边广大居民的通讯权之后,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对少数权利人的保护,故原告要求拆除安装在其楼顶上的移动基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由于通讯公司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则应给予各业主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终,要求通信公司按每户业主每年补偿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九户居民支付补偿费。补偿时间从2011年9月9日起至基站停用之日止。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阆中一小区楼顶建基站 :每户每年补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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