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及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执行,可延长三个月。执行程序包括案件移送、分案、初查、执行通知等,需要时间。执行决定可中止执行的情况包括履行困难、第三利主张、避免不可弥补损失等。双方当事人可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后需记录。根据法条,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仍可调解并记录协议内容。
法律分析
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执行,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执行有一定的时间程序,需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资产,一般受理后要先从立案庭移送到执行局,执行局要分案,分到承办法官后,要先初查(查银行、土地、房产),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等等,这些内容都是需要时间的。一、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多久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须执行,经批注可以延长三个月。《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二、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况是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以上的法条可以得知,即使在执行过程中了,双方之间还想进行调解的,还是能进行调解的,然后调解达成的,作成调解协议书,然后还需要执行人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计入笔录中。
结语
根据以上法条,申请强制执行后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可经院长批准延长三个月。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程序,包括查找被执行人的资产、移送至执行局、分案、初查等。执行决定在以下情况下应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困难或无履行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由执行员记录并签字或盖章。根据以上规定,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仍可进行调解,并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录于笔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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