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劣药罪立案规定及与其他相关罪行的区分。根据现行刑法和相关规定,生产劣药罪的立案追诉需要满足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危害健康的情形。与过失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罪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相比,生产劣药罪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和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生产劣药行为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造成严重侵害,对他人健康造成威胁,需要根据实际后果进行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一、现行刑法对生产劣药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生产劣药罪立案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1、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严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4、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生产劣药的行为是对国家的正常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特别是病人在服用了劣药后,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后果,是对他人进行侵害的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的。
结语
生产劣药罪的立案标准在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规,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若涉嫌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予立案追诉。与过失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相比,生产劣药罪在犯罪主体、客观行为、认定标准等方面有明显区别。生产劣药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尤其对服用者可能造成更严重后果,需要根据实际后果进行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 2019- vipyiy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