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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社保补缴购房资质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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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公告,指出从今天开始,在购房资格审核过程中不会认可补缴社保。同时,市住建委重申:非本市户籍家庭以缴纳社保方式申请在京购房资格的,应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此举是为了保障正常缴纳社保的非本市家庭的购房需求,有效防止少数不法机构和个人以此非法获利。

法律分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公告,指出从今天开始,在购房资格审核过程中不会认可补缴社保。同时,市住建委重申:非本市户籍家庭以缴纳社保方式申请在京购房资格的,应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1年2月17日实行严格的住房限购以来,北京市实行“家庭承诺-企业初审-部门联审-登记复审”四道把关的购房资格审核机制。本市相关部门一直严格联审购房申请家庭缴纳社保情况,目前,全市以“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保”为审核条件的申请家庭共2。73万户,占全市申请家庭的5。6%;其中2。18万户通过审核,审核通过率为79。8%,实际购买住房的1。47万户,占全市购房数的5%。

有业内人士称,此前有开发商或机构钻了补缴社保的空子,给一些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办理购房资格。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重申和明确缴纳社保的认定标准,是北京不断完善购房资格审核机制的一项举措。认定标准更加细化、明确,有利于家庭判断自身是否满足“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同时,对审核中不再认可社保补缴,也有利于保障正常缴纳社保的非本市家庭的购房需求,有效防止少数不法机构和个人以此非法获利。

同时,他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严格按住房限购要求,如实申报情况,如实提交审核材料,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房协秘书长陈志认为,这次北京重申和明确购房资格审核中“缴纳社保”的认定标准,是完善购房资格审核,细化规定的一项常规举措,并不意味着调整;从数据上看,以缴纳社保条件购房的家庭在全市购房家庭的占比仅为5%,对市场影响较小。

从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特点看,坚持房地产不放松,遏制投资投机需求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拓展延伸

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房资格需在京连续缴纳60个月社保,这一规定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和城市规划发展。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许多城市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其中包括需要在京连续缴纳60个月社保的要求。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和房地产市场的不健康发展。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这些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市场的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的,以及购房资格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然而,这一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京连续缴纳60个月社保的要求可能对一些家庭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步入社会或者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家庭来说,这可能是一种难以承受的负担。其次,这一规定也可能导致一些家庭通过虚假手段获取购房资格,从而加剧房地产市场的虚火。

因此,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应该持谨慎的态度。一方面,我们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关注非本市户籍家庭在购房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努力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则公告,指出从今天开始,在购房资格审核过程中不会认可补缴社保。同时,市住建委重申:非本市户籍家庭以缴纳社保方式申请在京购房资格的,应自提出申请的上一个月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在京缴纳社会保险,且提出申请之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此举是为了保障非本市家庭的购房需求,防止不法机构和个人钻空子。同时,市住建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按限购要求如实申报情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09-28)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09-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09-28)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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