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犯罪分子判决的一种刑罚暂缓执行的方式,通过社区矫正来考验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在缓刑考验期满且没有新罪或漏罪的情况下,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应公开宣告不再执行刑罚。
法律分析
缓刑收监是在判的地方服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要是缓刑期间有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拓展延伸
缓刑结束后是否由其他执行收监的情况如何?
缓刑结束后,根据我国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并不由其他执行收监,而是由原判负责执行。原判根据缓刑判决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条件,对被缓刑的犯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原判无法履行执行职责或者有其他具备更适宜的执行条件时,才可能由其他执行收监。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一般而言,原判会继续履行执行职责,确保缓刑的有效执行。因此,缓刑结束后由其他执行收监的情况相对较少。
结语
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后,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时没有发现新罪或漏罪,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一般情况下,缓刑结束后,原判负责监督和管理被缓刑的犯罪人,确保缓刑的有效执行。因此,由其他执行收监的情况相对较少见。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机关凭人民、人民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人民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人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人民撤销逮捕决定之前,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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