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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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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12

【篇一:2012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2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2—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3— 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5—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范本201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的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 办 人: 2009年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

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34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 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人资质: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2.1 承包范围:,详见附件1《工程承包范

围》。(注:附件1内容由子公司根据具体工程确定) 2.2 承包方式: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或提高单价。 三、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年月日前。

3.2 竣工日期: 年月日前。

3.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4.1 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

4.2 国家或行业有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4.3 承包人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

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抽检原材料和设备,承包人不得使用或安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经检测、化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检测、化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原材料费和辅助

材料费用,材料检测费,桩检测费,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和机械设备费用等),措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税金等。

5.2 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2)采用定额取费:

(3)采用清单综合单价方式:

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总部(东方希望集团)审计结果为准。 承包人对工程量负有控制义务。如实际工程量发生变更、并且变更后的预估总价超出______

万元时,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以重新进行招标或与承包人洽谈价格。如发包人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承包人同意就已完成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并积极配合其他施工单位进场

继续施工。否则发包人对超出______万元以外的款项不予结算,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责任。

5.3 付款方式: 各节点按约定工期完工,各分项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供符合发

包人要求的国家正规后付至所完工工程总额的 %;发包人委托东方希望集团总部审计法

务部对工程进行审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十日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国

家正规后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 %,剩余 %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

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付清(无息)。 六.发包人义务

6.1 将水、电源头接至施工场地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安装计量表有偿使用,同时承包人承

担相关规定的水资源费用。

6.2 施工前发包人将主干道开通。从主干道到到各工程施工作业点的支干道由承包人自行开

通,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6.3 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

6.4 提供一个基准水准点,施工现场需要的水准点由承包人自行引测,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5 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和批件: 。

6.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若有地下重要管线、文物,承包人应做好现场保护,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 6.8 其他事项: 。 七、承包人义务

7.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

套的设计,经双方确认后使用;

7.2 每周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上周完成工程量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按期完成工程;

7.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7.4 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

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6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

7.7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

7.8 为了保证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管理和施工上配备管理作业制,保证施工安全。如

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独自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7.9 发包人安排的各项临时、应急性工程任务或工程变更任务,承包人不得拒绝实施。 7.10 其他事项: 。 八、工程变更

8.1 涉及工程变更时,应以工程签证方式变更。

8.2 现场签证需经发包人工程部的工程师(有工程监理的,则为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师)、

6.7 开工前与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但双方另行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造价师、工程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预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为有效。

8.3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发包人人员确认。

8.4 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否则不予办理。

8.5 承包人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变更指令后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请求权。

8.6 结算费用时,承包人应凭签证原件进行结算,复印件无效。 8.7 其他事项: 。

九、工程延期及暂停施工

9.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延期开工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相应的工期可顺延。

9.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工程师书面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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