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学术)20 ̄0年第4期 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差异平等 ——聚焦女性婚姻家庭权利 李 方 摘要:本文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结合我国《婚姻法》保护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的相关规定,探索 “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的法律价值区分,得出我国婚姻法应当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坚持差异平等的 结论,并对我国现行婚姻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社会性别;女性权利;差异平等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0}04—0151—06 “中国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 大的妇女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 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马克思主义将男女平等的涵义总结为:消除性别压迫、反 对性别歧视、承认性别差异、消除性别;要求男女在权利和地位上相等。②1950年《婚姻 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自始肩负起调节男女两性平等、保护女性婚姻家庭 权利的重任。从1950年至今,我国三部婚姻法的颁布与修正是一个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婚姻 家庭关系进行法律促进和构建的过程,始终向着实现男女平等的方向迈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 成就。④然而,几千年延续下来的传统性别制度依旧在我国婚姻家庭中残存,男女不平等依然 故在。 布莱克在《天堂与地狱的婚姻》中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对狮子和公牛适用同一法律就是 压迫”。纵观《婚姻法》发展的三个阶段,不同程度地坚持了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进行特殊保护 的规定, 并且日臻完善,体现了针对男女两性的差异平等。然而,面对男女社会性别范畴的 差异,婚姻法的态度并不坚决,针对某一具体权利,不同时期采用不同的保护规定,理论上存有 “同一平等”和“差异平等”的法律方法之争。两种不同的法律方法,究竟何者才是保护女性婚 姻家庭权利的正确进路?“中性”地看待婚姻家庭权利并不能发现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 有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将法律中的人还原为“有性人”,从性别视角出发进行研究,才能揭示出 婚姻法看似平等的法律条文下隐藏着的不合理结构。 作者简介:李方,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东南学术}2010年第4期 一、同一平等与差异平等之争:来自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 2O世纪80年代以来,女性主义展开了争取女性权利平等与差异的讨论,其中的温和派强 调以男性世界参考标准,通过无保留地消除性别差异,使女性同化于男性的社会准则与价值体 系,从而实现男女平等;激进派则主张给予女性活动和女性特质以特别的价值,通过强化差异 弘扬女性文化来实现女性,由此形成了同一平等理论与差异平等理论。 “差异平等理论”坚持对女性作特殊保护的主张,认为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 “同一平等理论”则反对给予女性以特殊保护,认为特殊保护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女性一 定应当完全像男性一样服从市场竞争的原则,要求对女性保护性立法就等于承认了妇女的地 位低于男性。同一理论认为社会按照公正的原则分配给予个人的权利应以个人的能力为标 准,而不是以性别差异为依据,坚持女性的理性能力与男性平等,认为强调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是建立在女性实际上不如男性的假设基础上,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非但不能消除性别歧视,反而 会导致对性别歧视的进一步强化。差异理论认为形式上的平等原则往往使男性成为女性与之 比较的标准,要求女性必须变得和男性一样,强调无差异的平等,法律会忽略女性在生活中的 各种特殊性。同一理论忽视了社会性别角色的差异,忽略了两性特有的生理差别,在私人领域 中表现为忽视女性特有的生育和抚养的功能,特别是以男性的规范为标准,要求女性和男性变 得一样,忽略了女性品质所特有的价值。“为了避免这一弊端,权利不应是平等的而必须是不 平等的。”女性主义者斯蒂芬尖锐的批判道:“让我们设想一下,法律尽可能令男女平等,并且 也听法律的。让我们再设想一下,婚姻变成了仅仅是一个合伙,就像其他合伙一样可以散 伙……设想完全清除了对不同性别予以适当的不同保护这样的概念……结果会是,妇女变成 了男人的奴隶和苦役;妇女会感到自身的弱点并接受最极端的后果。”⑨ 总而言之,同一平等理论在强调男女理性能力相同时,掩盖了人类两性的生理差异,无视 制度和社会结构上男性和女性劣势,过于看重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对男性因其优势占有 较多社会资源持放任态度,不利于女性权利的保护,反而了平等权利的作用与效果。赞成 差异理论的看法,认为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是一个公认的事实,男女两性在资源、资质明显不一 的现实情况下,不分差别地同等对待,反而是一种歧视,与保护女性权利的初衷相左。因此。基 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和历史体验,必须对女性进行保护性立法。 二、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差异平等 “社会性别”概念的产生明确了男女两性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两方面的差别,为差异保护 女性权利进行了有力的说明。社会性别理论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社会性别”(Gen. der)最早发韧于美国人类学家盖尔・卢宾(Gagle.Rubin)1975年的《女人交易——性的“政治 经济学”初探》一文,将社会性别与生理性别相区分,后来成为女性主义法学的核心概念。社 会性别是组成以性别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成分,是区分权利关系的基本方式。社会性别 最初是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 体特征和行为方式。 其实质是认为社会中的男人、女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历史文化 构建的结果,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社会性别是一种关系,反映’了,男女之间的社会关系性质; 第二,社会性别是一种制度,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以制度、秩序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三,社会性 《东南学术)2010年第4期 别是一种文化,反映的是关于男女角色分工,精神气质、行为方式等方面一整套社会观念和意 识形态;第四、社会性别是以生理性别为场合的社会建构。⑦西方女性主义者对社会性别的阐 释多种多样,最终融合定义为: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气质和角色,及与此相关 的男女在经济、社会文化中的作用和机会的差异。 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约定俗成地将人规划到已成规 范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形成的,而不仅仅是因为男女生理特征而自然形成的。作为人, 女性与男性有共性的一面,作为“女人”,女性又有独特的特征。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贤妻良 母”的家庭角色定位,将女性的自身价值定位于家庭,妻职、母职被视为女性生命的主要内涵, 使得女性远离公共领域,公共活动能力和自信均不足;不同时代有关女性身体的标准,将女性 的身体物化为生育的工具和被观赏的对象甚至物化为被交易的商品;男权文化推崇和颂扬女 性“无我”的奉献精神,导致女性自甘于默默无闻地站在男性身后,缺少自我意识;长期“他者” 处境,形构了女性的被动性、依赖性、顺从性。所有这些差异使女性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成为 阻碍女性权利保护的群体特征。 正因为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使得女性在性别地位上已经落后于男性。在生存与发 展的竞争中,在社会参与的竞争中如果采取男女同等对待,对女性权利同一保护的原则,处于 不利位置、被淘汰的必然普遍是女性。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是对女性的不平等。要弥合 历史造成的性别差距,实现性别平等,社会应采取性别差异对等的原则,给予女性较多的优惠 和倾斜。因此,社会性别理论要求在看待相关问题的时候,要考察男性与女性面对不同社会现 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立法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对女性带来的 负面影响,进而修改和完善法律,以期消灭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 权利 三、社会性别意识下的差异平等,婚姻法的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为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任何公开歧视女性的、 行为、言论都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但是性别的不平等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表现为性别视角的 缺失,主要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以同一尺度、同一标准来“平等”、“公平”地要求男性和女性。这 种“中立”平等观念认为,在法律中树立性别意识,纳入性别视角,关注女性的特殊需求,是对 女性的一种照顾,因而把女性置于弱者地位。事实上,这种观点颠倒了女性处于弱者地位的因 果。女性与男性的差异是显而易见、与生俱来的,正是传统的父权制度强化了男女两性之间的 差异,在社会竞争中忽视女性的价值,遵循只对男性普遍有利的社会标准、尺度造成了女性的 “第二性”命运。男权社会同等对待男女两性的标准、尺度,往往是不平等的。首先,在男性中 心社会的条件下,社会的标准、尺度往往是男性视角、男性标准的,是男性文化的反应;其次,男 性视角出发的标准、尺度,往往忽略了女性独特的权利和要求。将“男女平等”机械理解为“男 女同等”,用男性尺度来衡量女性,是对女性的不公平,使女性发展受到阻碍,女性权利无从实 现,因而渐渐处于弱者的地位。缺乏性别视角的法律忽略了女性在人的生产和家务劳动等方 面的独特的价值和贡献,无视了女性的性别特点和由于历史及现实原因所造成的女性知识能 力起点低的客观事实,抹杀了女性的特殊权利要求。 总体而言,缺乏性别视角的法律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掩盖下的性别歧视,是“男尊女卑” 性别制度的再生形式,以男性为中心和权威,遮蔽女性的权利和要求,是男权社会文化的体现, 《东南学术])2010年第4期 是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体现。相反,婚姻法强调女性在生育养育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恰恰是 对女性权利、女性的独特劳动、独特价值的承认。 (一)承认女性的独特价值,承认女性生育自决权 恩格斯于1884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提出了著名的关于两种 生产的理论,将人类的生产分为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 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生育和养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责 任,但从历史和现实来观察,从女性生理特点来讲,女性对人类生产尽了更多的义务,起更大的 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贡献,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长期以来,女性作为生育者的劳动与价值得 不到承认,反而成为女性的沉重负荷。女性在怀孕、生育和哺乳过程中独自承担着艰辛和风 险,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也比丈夫履行了更多的义务,但是社会却将女性的生育任务看作是 天经地义的事情,反而在工作领域对女性设有种种歧视性待遇。 近年来,与公民生育权相关的案件屡屡出现,大部分表现为家庭中丈夫与妻子在生育权利 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生育协议违约案,另一类是妻子私自堕胎引起的纠纷案。 我们看到,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女性生育自决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审判机关对丈夫要求 追究妻子堕胎责任而引发的生育权纠纷,裁决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有的判决认为依《妇 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认定女性可以有自行中止怀孕的权利。但 也有判决偏向于认为“夫妻感情不和等理由不能成为处分胎儿理由”,有一些案例已经判决女 性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用,额度一般在几千元左右。婚姻法的这一立法空白,致使部分不愿生 育的女性在与丈夫交恶、离婚的打击下,受到法律惩罚的二次伤害,甚至成为强迫生育的借 口。@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的生育使命,使得女性必须享有特殊的保护和权利,才能保证男女 真正平等,“必须考虑到妇女是有婴儿的人,必须要有考虑到这一点的男女平等概念”。 现代 婚姻不再是传宗接代的工具,生育子女也不再是男女两性追求的婚姻目标,生育应当更多的被 看作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在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女性应当享有生育自决权,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 对丈夫的侵权。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生育意愿必须通过女性主体实现,因此必须尊重女性 意愿,否则强迫生育就是侵犯女性的行为;第二,女性在生育、养育过程中承担更多艰辛与 风险,应当赋权与女性,既对女性进行特殊保护,也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第三,生育不是婚姻 的必然要求,婚姻也不意味着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让渡给对方,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权 利。“一个妇女若没有控制自己生育的全部能力,那她的其他自由只是一种被挑逗起来却不 能实行的嘲弄。有了这种能力,其他自由就不能长久地被剥夺,因为剥夺妇女主要的理由消失 了。”凹生育自决权对女性至关重要,是女性其他权利的根本。婚姻法应当承认女性生育自决 权,承认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独特价值。 (二)消解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全面承认家务劳动价值 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将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定型为“男性是社会的,女性是家庭的”,对男 女内外分工作了规定:“男不言内,女不言外”, 一方面划分男女的活动范围,男性以家庭外活 动空间为主,女性以家庭内活动空间为主,另一方面是对二者从事的事务进行划分,女性从事 家务为主,男性以家庭外的社会事务为主。在家庭领域,性别分工模式主要体现为家务劳动的 承担。家务劳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是指传统一夫一妻制家庭中,为实现家庭在职能(物质 生产职能除外)的、为家庭成员生活服务的劳动。“家务劳动作为人类社会所必须的一种活 动,首先是与妇女结合在一起的,也可以说是妇女开辟了这一劳动领域。”@家务劳动产生之初 《东南学术}2010年第4期 是受到尊重的,逐渐演变为受歧视,后来日益成为女性自身禁锢和社会禁锢女性的绝好手段。 家务劳动还是一种看不见的经济学,因为其价值被掩盖了,否定了。女性主义者认为,家务劳 动被摈除在社会总劳动之外,使相当的女性未被社会赋予价值计量和价值补偿,这种状况是女 性在私领域对男性产生依附或从属地位,社会地位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男权社会压迫妇 女的直接结果。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婚姻家庭制度上有所改变,但依然延续着传统的社会性别分工模 式,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性承担。改革开放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低下、长期传统思想的影响和 子女养育任务的繁重,中国绝大多数的家庭都由妻子承担几乎所有的家务。改革开放后,中国 的城镇中绝大多数家庭仍旧是女性在操持家务。2000年底,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第二期 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中国妇女在就业自主性、政治参与程度、受教育水平、婚姻自主制 度、生育健康水平方面都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在家务劳动承担方面,两性仍有较大差别。虽 然与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以女性为 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依然未变。85%以上的家务劳动仍由妻子承担,妇女比男性平均每天 多干2.7小时家务活。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比1990年仅仅缩短了6分钟。尽管女性每 天用于劳动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与男性持平,但是占据女性每天劳动时间38.2%的是价值未 受到社会承认的无报酬的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分工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在2O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日益冲击中国的婚姻家 庭。在90年代初期以前,尽管社会性别分工更为固化,但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竞 争与生存压力不太大,人们的平等与维权意识还不十分强烈,当时问题并不十分凸显。在90 年代中期以后,社会发生了更为显著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与生存的压力使得女性更多 地参与工作,通过获取劳动报酬来支付El益上升的生活需要开支。竞争的残酷本性迫使女性 也必须全身心投入工作来确保工作机会与地位。婚姻家庭中女性开始日益处于工作与家务承 担的“双重劳动”两难处境,身体与精神压力增大,疲于应付。劳动的成果——琐碎的家务事 己经是构成现代家庭冲突的重要原因。家务本身缺乏创造性、新奇性,大量消耗人的体力、精 神却又几乎无法摆脱,在家务劳动中付出多的一方不仅有严重的不公平感,而且会在其他领域 中失去相应的机会利益。所以,家务问题上的矛盾本质上是两性对家庭利益的生产与分配方 式以及相应的社会地位的争夺。冲突发生后,即会改变原有的平衡。家务劳动分工的长期不 平等导致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率提高,成为我国目前影响婚姻家庭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某些 全职家庭主妇没有退休保障金的问题也将直接影响到女性老年后的日常生活及其社会与家庭 地位。总的说来,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存在着家务劳动在两性之间的重新协调比进入劳动市 场要慢得多的情况。基于人们对和谐婚姻家庭生活的渴求,家庭中的两性成员在现实中也在 逐步地进行自我的调适,以期使家庭矛盾处于最小化。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浓厚存在以及家 庭中各主体争取自己利益的本能表现,要改变家务劳动的传统性别分工只依靠公民自身的意 识是不够的,法律需要有自己的应对态度,尤其要为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对财产法定共有制中的家务劳动提出任何异议,而只增加了约定 财产制下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从总体上讲,能够开始认识到家务劳动的相关价值,已是一 种进步。但是,只在所谓约定财产制下才承认家务劳动主要承担者的价值与贡献是不够的,应 该将家庭妇女的家庭内劳动暗含在家庭财产共有制来考虑,规定家庭中的男女两性都有家务 劳动的义务,在所有情况下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才能起到重构社会性别分工模式的推动作 用。 《东南学术}2010年第4期 在两性关系中,虽然男性的地位高于女性,但是男女两性都失去了在平等的人际关系中生 活的机会。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差异平等,并非要将男女两性引向性别的对立;恰恰相反,差异 保护女性权利、女性就是要解除陛别制度对男女两性的束缚,使得男女两性自由、和谐地 发展。波伏娃最早提出了“妇女就是男子”的观点,随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男性和 女性一样,是传统社会性别制度的牺牲者。消解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不仅女性,也是男 性的解脱之道,它主张两性携手冲破僵化的性别标签与教条,让全人类都从社会性别的束缚中 出来。“造物的美妙在于男女彼此真诚的关怀中,这样的共处才有生命的光辉和满足”, 实现男女平等,从差异保护女性婚姻家庭权利开始! 注释: ①参见1995年9月4日,国家代表中国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的讲话。 ②⑩参见李静之、张心绪、丁娟:(-B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6页。 ③我国婚姻法的发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以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时期。 ④例如:1950年婚姻法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在离婚条件方面,对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保护了女性在特殊生理 期的身心健康。 ⑤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⑥谭兢常、信春鹰主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49页。 ⑦杨风:《当代中国女性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⑧典型案例:“妻子私自堕胎丈夫怒而索赔遭驳回”,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5—08/16/content 501305. htm,2009年1月20日。“安徽一妻子赌气私自堕胎离婚后丈夫获赔三千元”,http://www.qianlong.com/2005—08—08, 2009年1月20日。 ⑨[美]罗斯玛丽・帕特南・童:《女性主义思潮导论》,艾小明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⑩[美]摩根:《姐妹情谊就是力量》,王政:《女性的崛起》,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 ⑩见《礼记・内则》。 ⑩陈明侠:《婚姻法与中国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陶洁、郑必俊主编:《中国女性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186页。 ⑩冯沪祥:《两性之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109页。 参考文献: 巫昌祯:《中国婚姻法》,中国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李银河:《女性权利的崛起》,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 邱仁宗主编:《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安琪主编:《社会文化变迁中的性别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杨凤:《当代中国女性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版。 [美]罗斯玛丽・帕特南・童:《女性主义思潮导论》,艾晓明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英]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女权辩护/妇女的屈从地位》,王纂、汪溪译,商务印书馆1995 年版。 巫昌祯:《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巫昌祯:《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金陵法律论1 ̄)2006年春季卷。 杜洁:《女性主义社会性别分析——社会性别理论在发展中的运用》,《浙江学刊)2000年第2期。 郏磊、明世法:《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之中》,《学术探索)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