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环境标准
化建设验收标准
附件二: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到270分,分项不低于85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
第五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俩级验收管理。 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壹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壹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工作。
第六条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级环
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方案、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于问题及下壹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方案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方案。
第七条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规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于地、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且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
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验收的壹级达标单位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验收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报环境保护部审定。
第九条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壹样式和规格的标牌。壹级达标单位,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单位,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的标牌。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俩年复检壹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复检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将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且予以通报。
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于俩年内达到新标准,且由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复检。
第十壹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
壹年检查发现俩次或俩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且收回达标标牌。
(壹)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 (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 (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
(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
(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蒙蔽标准化验收工作的,壹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且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嘉奖,且于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分细则
第壹部分:队伍建设(100分)
类别 机构和 人员 (50
序号 1 机构 指标内容 分值 8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编制主管部门批文4分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2分 组织健全2分 说明 备注
类别 分) 序号 指标内容 分值 6 6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说明 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备注 2 人员规模 3 人员管理 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4 人员学历(大专之上) 5 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以学历证书为准 分,扣完为止 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 5 环保关联专业人员 5 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以学历证书为准 分,扣完为止 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 6 执法人员培训率 6 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以培训合格证为准 分,扣完为止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参加规定培训,持有上岗证,低于相扣完为止 7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 6 以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为准 应标准的,每低5%扣1分,按4项职能,缺1项扣2分 查文件和程序公开情况和执行情况 8 职能到位 基础 工作 (40分) 基础 工作 (40分) 经费 保障 (10分) 9 10 11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执行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8 10 缺1项扣1分 10 缺1项扣1分 6 10 4 5 5 不按时报送的,每项扣2分 按照五公开要求计分,每项2分 符合规范要求2分 有专人管理2分 达不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定员定额标准不得分 达不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定员定额标准不得分 12 政务公开制度 13 档案管理工作 14 基本支出 15 执法经费 查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
第二部分:装备建设(100分)
类别 序号 1 2 3 交通工具 (15分) 4 5 6 7 8 9 指标内容 执法车辆 分值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明 备注 10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且核对关联财务账和资标配 车载GPS卫星定位仪 5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产账 多通道卫星通讯执法指挥车 车载通讯设备 车载办公设备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车载电台 环境监察执法船 无人驾驶航拍飞机 4 4 3 3 4 4 4 3 4 4 3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且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且产账 核对关联财务账和资标配 产账 选配 10 摄像机 11 照相机 取证设备 12 录音设备 影像设备(电视机和DVD机等) (40分) 13 14 手持GPS定位仪 15 测距仪 16 流量计 17 酸度计 18 声级计 取证设备 19 采样设备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核对关联财务账和资标配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选配 (40分) 20 勤务随录机 21 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 22 个人防护设备 23 暗管探测仪
类别 序号 指标内容 分值 5 5 4 4 2 3 2 5 5 5 5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明 备注 24 水质快速测定仪 25 烟气黑度仪 26 粉尘快速测定仪 27 冰心钻 28 溶解氧仪 29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30 管道探测仪 通讯工具 31 固定电话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且产账 (10分) 32 传真机 33 台式计算机 34 打印机 办公设备 (15分) 35 便携式打印机 36 笔记本电脑 37 复印机 信息化 设备 (20分) 信息化 设备 (20分) 38 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39 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 标配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核对关联财务账和资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 未达标准不得分 未达标准不得分 未达标准不得分 未达标准不得分 未达标准不得分 以实物资产为准,且核对关联财务账和资标配 产账 以实物资产为准,且核对关联财务账和资标配 产账 选配 标配 40 污染源于线监控中心 41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42 卫星遥感图片 第三部分:业务用房(100分)
序号 1 2 3
指标内容 办公用房 执法接待室 取证设备间 分值 20 10 10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说明 备注 未达标准不得分 以《房产证》为准
4 5 6 7 8 9 样品室 档案室 排污申报受理厅 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夜间值班室 车位面积 污染源监控中心用房 10 10 10 10 10 10 注: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选配设备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标准化建设中应将“选配”作为“标配”,若未
配备,达标验收时,每项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