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
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
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 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 分区图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 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第九条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各分期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原则上应与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相对应。但在满足本标准配建停车位总指标的前提下,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分期内总量平衡布局。
第十条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因条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第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须按新的使用性质配建停车位。 第十二条 各类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场(库)需要设置入场登记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排队等候区应不少于两个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对社会开放.
第十三条 复合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第十四条 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第十五条 装卸车位尺寸不得小于3。5×7.0米,装卸车位不得沿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
第十六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第十 本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配建标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长政发〔2009〕30号)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中与本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本标准执行。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低层住宅 普通住宅、拆迁安置房 S建≥140m2 90m2≤S建<140m2 50m2≤S建<90m2 S建<50m2 计算单位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0.7 1。0 0。5 0。4 0。3 A区 —— 1。1 0。9 0.6 0。3 B区 2 1。5 1。0 0.7 0.4 C区 2 1.7 1。2 0.8 0。5 住宅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旅馆 宾馆 招待所、经济型酒店 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办公 县级以下机关办公 政务中心及服务窗口 办公 政务中心及服务窗口 办公 0.2(地下车位比例不受) 0.7 0.4 3.0 0。9 0。5 4.0 1.1 0.6 5.0 办公 行政办公 1。3 2。0 0。8 0。7 0.9 1。7 2。0 1。5 2。5 0.9 0.9 1。2 2。0 2.5 4。5 0.9 1。2 0。6 0.5 0.4 0.6 3。5 2.5 1.8 3.0 1。0 1。1 1.4 2.3 3。0 其他办公(含公寓式办公、商务办公、企事业单位办公) 商业设施及配套 商业类 大型超市 餐饮娱乐 影剧院 专业批发市场 医疗类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疗养院(含养老院) 博物馆,图书馆 文体类 展览馆、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1.1 1.5 0.8 0.6 0。5
建筑物类型 学校 游览场所 幼儿园、小学 中学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自然风景公园 市级综合性、主题级公园 区级、居住区级公园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客运码头 交通建筑 客运机场 轨道交通车站 (换乘站、枢纽站) 单层 工业 厂房 物流仓储 多层 高层 计算单位 车位/班 车位/班 车位/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A区 1.2 1。8 1。5 7 3 B区 1。5 2.0 3。0 2 8 4 2.5 C区 1.7 2。2 3 9 5 车位/设计日每100名旅客 - 2。2 4 0.2 0。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0.5 0。1 注:1。新建幼儿园、小学、中学应在自身有效用地范围内(校门外)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用地,并对外开放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的配建要求。
2.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
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3.医院中的科研、办公按照办公类配建指标配置。
4.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
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5.轨道换乘站为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
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6。综合性交通枢纽根据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但取值
不得低于本规定。
附表二: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装卸车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旅馆 个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车位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办公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商业设施 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1个餐饮娱乐 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1个,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影剧院 专业批发市场 结合项目特殊情况,以场馆特殊要求,根据各自功能要求另行考虑 每1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 —- 每6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大巴车位 —— 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 -—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3个;超过9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1个 --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1个救护车位 所有建筑类型每100小汽车车位设置1个 设1个出租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 -— 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每200客房设置1个 出租车位 大巴车位 救护 车位 无障碍车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大型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超市 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 体育场馆 结合项目特殊情况,以场馆特殊要求,根据各自功能要求另行考虑 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 每600个座位设置1个 展览馆、会议中心 幼儿园 交通建筑 住宅 结合项目特殊情况,以场馆特殊要求,根据各自功能要求另行考虑 —- -- 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车位总数上限为满足各人流出入口设置两个出租车位 ——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 幼儿园每5个班级设置1个大巴车位 —— -- —- -- 每10公顷占地面积设置1个 游览场所 —-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最低工业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厂房 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1个装卸车位,不足金融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类 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 —- —— —- 注:在出入口集中的商业区和步行街等禁止驶入区域,可在区域出入口集中布设出租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