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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文件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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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排列号:13 日期 地点 公司会议室 参加培训人员(共 人) 培训人员名单见附录 培训内容摘要: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培训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培训教师 培训课时 2h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培训对象: □新员工培训 □异动员工培训 □部门内训 考核方式及成绩: □提问/考核 □试卷考试 □技能演示 □合格 □不合格 合格率 培训效果评价: □效果明显,已达到预期培训的目的; □应该继续采取培训或其他措施;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培训后应同时保存培训教材、试卷(根据实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析: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行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内容规定较为原则。为贯彻落实《条例》,市于2009年印发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在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12号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因此,本市根据国家的最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哪些事故适用《规定》?

原则上,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规定》。但是,根据《规定》第二款,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另外,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如何报告?

《规定》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谁来组织调查?

(一)根据《规定》第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市组织调查,市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根据《规定》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授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调查,并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九类事故区分事故情况,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主要分工。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

五、事故调查报告如何形成?

根据《规定》,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下设综合、管理、责任追究、技术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事务的调查工作。各工作组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形成专业报告并签名。事故调查组织部门综合各专业报告组织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后报送同级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签名时

一并说明,并报请同级决定。

六、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向公众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由市和区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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