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汇编2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14题)
A.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正确答案:C
解析:在我国,已生效的判决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的文件,如裁判、裁定、行政决定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仅仅适用于特定案件及相关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因此,选项A中的已生效的同类判决的效力仅仅及于该案,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选项A错误。在当代中国,最高人民发布的裁判文书是经过精挑细选和充分论证的,是对各个地方经典案件的研究和总结,对地方的审判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发挥着类似法律渊源的作用,因此甲法官在调解时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选项C正确。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循先例。在我国,虽然最高人民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但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并不必然依照最高人民的裁判文书进行判决,也就是说,最高人民的裁判文书仅仅具有指导作用,法官并不然要遵守,最高人民的裁判文书对审判的指导作用与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我国现在还没有形成判例法制度。因此选项B中认为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是错误的。 行政强制执行力是指由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文书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即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时。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定职权或者向申请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题干中民事调解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不涉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因此民事调解书的效力不具有行改强制执行力。选项D错误。
2. 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6题)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
正确答案:C 解析:从权利的存在形态来看,权利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的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权利的三个层次并非一一对应。应有权利只是权利的应然状态,在政治国家中需要公共权力的保障才能为人所切实享有。法定权利并不是简单地对应然权利的囊括,只有纳人法律规定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障,因此,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个法律问题。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法律权利只有转化成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和完整的。如果法律权利无法转化成现实权利的话,那法律还是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人们还是无法真正的享有权利。因此,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选项C正确,当选。人们是否享有权利,只与人们的主体资格有关,只要符合权利的主体资格要求,即可以享有权利,与人们是否知道法律无关,即使人们不知道法律,还是可以享有权利的。选项A错误,不当选。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权利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更不能等同于法律体系,因此,任何人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知道了整个法律体系,选项B错误,不当选。法律的内容除了权利之外,还有义务,职权和职责等,权利并不能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选项D错误,不当选。
3. 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7题)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正确答案:C 解析: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谓的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题中司机撞倒过马路的张女士,导致张女士的两颗门牙缺失这一事实,导致司机与张女士之间侵权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之所以产生了司机与张女士之间侵权的法律关系,是因为发生了司机将张女士撞倒并导致张女士两颗门牙缺失这一法律事实,因此,张女士与司机之间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选项A错误,不当选。 法定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法定权利具有法律性,即它是以国
家的法律确认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有“接吻权”,也无法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接吻权”。因此,张女士所主张的“接吻权”不属于法定权利,选项B错误,不当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法的正式渊源。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则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的文件,如裁判、裁定、行政决定、行政确认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仅仅适用于特定案件及相关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题中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属于行政确认,是交警在适用法的过程中所发布的个别性文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责任认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是针对案中的张女士和司机的。选项C正确,当选。 根据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以划分为绝对义务和特殊义务。绝对义务,也称“一般义务”或“对世义务”。绝对义务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绝对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任何人不得损害国家的和安全。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题中,司机赔偿的3,000元是司机根据张女士的合法要求所给付的一种行为,针对的是张女士这个特定的权利主体,因此是特殊义务而不是绝对义务。选项D错误,不当选。
4. 我国某省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8题)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正确答案:C 解析: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行部门是由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某省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是规范该省卫生部门的管理活动的法规,属于专门行中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属于行部门的法律。选项A正确,不当选。 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法律渊源和非正式法律渊源。所谓正式法律渊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正式的法律渊源具有普遍的效力。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其中主要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等。某省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选项B正确,不当选。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即法对于适用范围内的任何人都是具有效力的,而不仅仅是针对特定人。二是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
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某省常委会制定的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是却对该省范围的法律主体都适用,而且具有反复适用的性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选项D正确,不当选。 我国现行的《立法法》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进行解释没有规定,在1981年第五届全国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因此,题中关于该《食?口口卫生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应该由该省的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即该省的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解释。选项C错误,当选。
5. 2000年6月,最高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11题)
A.最高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的裁判文书对各级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正确答案:A 解析: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种。非正式渊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和外国法等。虽然非正式渊源一般而言不包括裁判文书,但在当代中国,最高人民发布的裁判文:书是经过精挑细选和充分论证的,是对各个地方经典案件的研究和总结,对地方的审判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因此发挥着类似法律渊源的作用,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之一,选项A正确,当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仅仅适用于特定案件及相关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虽然最高的裁判文书对各级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裁判文书的效力仅仅及于裁判文书中的特定的主体,并不及于不特定的主体。因此,最高的裁判文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选项B错误,不当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不当选。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司法机关,其内容是针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主动作出解释,而最高的裁判文书是对特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
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更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选项D错误,不当选。
6. 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12题)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
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
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 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
正确答案:D
解析:选项A中涉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有严格的条件: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第二,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第三,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题中的条款属于甲乙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设定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属于因合意而达成的契约,和法律原则并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错误,不当选。 案件事实一般指法律事实,所谓的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合同的条款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具体地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类型的合同条款可以构成法律事实的一部分;另一种情形是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合同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类型的条款不能构成法律事实的一部分,而本案中的合同条款并没有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好属于这种类型的合同条款,并不能形成法律事实,因而不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选项B错误,不选。 授权性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一种,法律规则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个人的约定并不能形成法律规则。题目中甲乙双方所确立的合同条款仅仅是由甲乙双方设立的,针对甲乙双方有效的合同,并不构成法律规则,更不是授权性法律规则,选项C错误,不当选。 题目中合同的条款规定了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字是甲乙双方的行为,而合同生效则是双方签字这个行为的效力;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定的是双方行为的效力及
后果(三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D正确,当选。
7. 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6题)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正确答案:B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五个方面。 违法阻却事由意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实际上是指什么样的事由能够阻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通说采取法益衡量说,即牺牲价值低的法益来救济价值高的法益就是正当的。其中又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一元优越利益说。主张应当就两种法益的大小进行判断,只要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不小于所损害的法益,就阻却违法性。另一种是二元法益衡量说。该说主张:阻却违法
性的实质原理是“利益阙如”与“优越利益保护”。利益阙如(法益性阙如)的原理,是指由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性,应当受保护的利益事实上不存在,或者不值得保护时,行为阻却违法性,如被害人承诺。优越利益保护的原理,是指为了避免对某种法益的侵害,而必须引起另外的法益侵害时,对相关法益进行衡量的结果是,行为整体上所保护的法益与所侵害的法益相等,或者更加优越于所侵害的法益时,行为阻却违法性。紧急避险就是适例。由上述分析,可知,仅有B项正确,当选。ACD三项依常识即可排除。
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一第10题)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正确答案:B
解析: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按照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行性质,不允许人们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或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的任意性规则。故A项说法正确。 B项涉及法的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离不开法律推理的应用。法律适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实中,从而得出法律上的结论,可见,法律推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可知B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 C项涉及法的可诉性特征。法的特征共有六项: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而题于中“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正是法的可诉性特征的体现。 D项涉及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共有五方面内容: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当事人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其具体又分为个别性指引、规范性指引、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其中个别性指引是指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规范性指引是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一般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作出或禁止一定的行为来进行确定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也叫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的指引。本题题干所涉法条内容提供了在发生劳动争议后,
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集中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一种不确定的指引,故D项说法正确。
9.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一第11题)
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正确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16条有关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谁取得、如何取得的规定非常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即可确定,属确定性规则。A项正确。由于规定明确,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据此指引自己如何进行有关孳息的法律行为,也可以预测他人如何行为及其后果。故这一规范对当事人起到了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B项正确。 C项涉及习惯能:否作为法律渊源的问题。法律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法律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非正式渊源包括社会风俗习惯、判例、、法理等。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一种法的辅助渊源。根据《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可知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故C项说法正确。 D项涉及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及国家机关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文释也称文法解释、语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语言学意义上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立法目的出发来解释法律。此处的目的不限于立法时的目的,也可以是探求该项法律在当前情况下的需要,既可以是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是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这些解释方法有位序问题,文释一般最先用,其次是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等。故D项,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文释,而非客观目的解释。本题为选非题,D项当选。
10. 《集会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和法律,不得反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12题)
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
C.公民在行使集会、、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正确答案:B 解析: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公民在行使集会、、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和法律,不得反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规范旨在表明人们行使权利时,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在内容上属于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的义务性规则。故A项错误,不当选。 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近现代以来各国都在自己的中对自由加以宣布。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不是绝对无的,需要法律加以干预。B项说法正确,故当选。 C项涉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的处理原则主要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又称价值排序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予优先适用,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当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利益,而需侵犯另一种法律利益时,不得逾越为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C项中,公民在行使集会、、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社会、集体的权利是处在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而当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这并不表明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C项错误。不当选。 结合《集会示威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该规定的内
容明确,对公民具有指导意义。故D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
11.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1题)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正确答案:C 解析:法律并非对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调整,而是将其中较为重要的、有意义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如打哈欠的行为,是人能够做到的,法律就明显无必要要求。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并非不得规定义务。如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对不知情的所有权人强加了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所有权的义务。故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法律
不强人所难”,这句谚语强调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这里注意:不承担过错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可能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等。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撞伤行人,即使无任何过错,亦应承担适当责任,即是基于公平责任的考量而强加给机动车辆所有人的。故C项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当选。 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这句话强调的是天灾和法律的关系,而“法律不强人所难”强调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也就是说,D项说法与题干无关,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12. 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2题)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正确答案:D
解析: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指的是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个限度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宗教、道德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人们的自由。但是宗教和道德等对自由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所以自由的限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这一说法是正确的,D项符合题意,当选。 由于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所以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即法律在本质上既是对自由的保护,同时又是一种自由的工具。真正的法律需要对自由进行。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绝非唯一标准。因为在自由之外,平等、正义、秩序、效率也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尺。B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不当选。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恶法亦法。而恶法与其说是自由之法,毋宁说是剥夺取消自由之法。显见,C项以偏概全,没有考虑到恶法的情况。故C项错误,不当选。
13.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2008年试卷一第3题)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中规定的紧急避险要求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避免的损害。只有损害较小的利益而保全了较大的利益,行为在总体上才有利于社会,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才成为受法律提倡的合法行为,才符合紧:急避险的立法目的。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此处涉及的价值平衡原则为比例原则。C项正确,当选。
14. 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5题)
A.《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 B.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
C.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
D.李某所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效力的不同,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显见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故A项正确,不当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可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种: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故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所谓司法权的终局性,一方面是指在与立法权、行政权的比较中,只有司法权做出的判断是最终意义上的;另一方面,司法权的终局性体现在,一旦法律上的生效司法判断作出,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启动对案件的再审程序。民事调解书作为表明法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之一,表明司法权已经对之作出了判断,故具有终局性。C项中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的,李某不能反悔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D项中李某承担的仅是基于公平责任而产生的民事补偿责任,因为李某并不存在过错(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查明李某没有违章),它既不涉及同一法律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竞合,也不涉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D项说法有误,当选。
15.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7题)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解析: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执行的职能(执行法的调整性职能还是保护性职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还是否定性后果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
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往往伴随着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等。显见,A项中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主体间合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可存在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B项正确,当选。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项中因钱某和孙某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毒死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应属于横向的法律关系。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D项涉及权利的性质。所谓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故D项错误,不当选。
16. 我国《》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2题)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正确答案:B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2)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不是具体的),但并不直接说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题目中的法律条文在内容上比较抽象、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也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只是一种宏观性的指导,是国家为了实现其保护环境的目标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性,因此该条文属于性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由此可知,选项AD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应当选;选项B是正确的,应选。 选项C主要是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
规则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又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本题规定了国家负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并不是说国家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它所规定的不是一种“可为模式”,而是国家必须或应当这样做,是国家必须要承担的职责,因此,该条文明显是一个义务性规则,而不是授权性规则,故C选项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17. 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07年试卷一第3题)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主要考查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在实践中,具体体现如下: (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或只规定法律规则,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律原则。 (2)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甚至可以分别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得以表述。 (3)一个法律条文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某几个要素,也可以表述几个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规则并不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述的,有时可能会以其他形式,如习惯、惯例或法理的形式表述。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故选项A不应当选。 选项B主要考查法律原则的特点。法律原则规定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不是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行为人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因此,它与法律规则相比,缺少具体性和确定性,它只是为人们行为提供一个方向性的指导,而不能像法律规则那样具有最大限度的可预测性。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同样地,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当现实中的制定法存在漏洞时,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面对无明确法律规则可适用的新奇案件,可以直接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灵活运用法律原则,从而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起到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选项C主要是考查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的法的要素,而要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本身不能单独适用。同时,因为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分析,不仅确定某人、某情况、某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还要确定它们的法律意义,从而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限定范围和提供前提,
因此,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故选项C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18. 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2007年试卷一第6题)
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A主要考查法律语言。法律语青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A前半句正确,后半旬错误。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故A为应选项。 选项B主要考查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B说法正确,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C,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辩论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辩证推理是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实践中,法官做出判决的过程是充满法律推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维方式的。因为,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是运用法律对事实进行定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遇到需要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问题,此时,法官就要运用价值判断,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作出相应的裁判,从而实现个案正义。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通过上述分析,选项C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选项D主要考查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一种法的辅助渊源。一般来讲,法律适用者面对多数案件的事实,均能依国家制定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条文的文本意义做出裁判。但当遭遇少数疑难案件时,当案件事实与国家制定法的法律规范条文本身,在文本意义之间出现理解上的歧义或法律规范及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及立法上的盲点和空缺之时,法律适用者基于对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社会风俗习惯、道德信条、哲学信仰,或事物的本质、正义观念本身、公共等一些基本价值的认识
和坚守,对法律做出解释,从而使这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的精神得以体现。反之,
这也说明这些非正式渊源对法律解释起到一种支持作用。D项正确,不当选。
19.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2007年试卷一第7题)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正确答案:B
解析: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由此可知,公民和法人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正是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征。因此,选项B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属于法的渊源的效力问题,并不能体现出法的可诉性特征。因此,选项A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C,“一国两制”原则是我国对和澳门地区采取的,这种体现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体现了法律与党和国家的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的可以作为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法律通常都是由党和国家的转化而来的。由此可知,C选项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对法律的影响,并没有体现法的可诉性特征,不应当选。 关于选项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体现了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特别是二者在内容上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近现代法倾向于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因此,选项D中“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体现的是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并不能体现法的可诉性特征,故不当选。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20.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51题)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部门就是由制定的行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正确答案:A,D
解析: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首先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法律部门,采用刑罚制裁方法严惩违法者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归为刑法法律部门。因此选项D中的说法是正
确的。 行部门是由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行部门分为一般行和专门行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般行主要是有关行律关系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专门行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在专门领域从事行政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海关法》、《药品管理法》等。行部门与由制定的行规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制定主体不同。行部门的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包括国家所有享有制定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立法权的主体,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行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最高行政机关,即。 第二,两者包含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行部门的法律规范只能涉及行政管理关系的领域的有关事项;而行规则可以涉及任何领域。 第三,两者关注的重点不同。行部门关注的法律的内容,即只要是涉及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就行而不管立法的主体;而行规只关注立法的主体,只要是制定的就是行规而不管内容。尽管两者有重合的部分,即某个行规有可能是行部门的组成部分,但是行部门却不是由制定的行规构成的,选项B错误。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即它只包括一个国家涮整本国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状况而不包括与本国无关或者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而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由此可见,一国的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公法。选项C错误。 《》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选项A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法是正确的。
21.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2011年试卷一第52题) A.法国大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正确答案: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法律意识的构成要素有: (1)法律观点,即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的主观看法; (2)法律感觉,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感性认识而产生的知觉; (3)法律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有的心理倾向; (4)法律信念,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某种价值观而产生的较为稳定持久的心理确信; (5)法律思想,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 选项8中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意思是,“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因此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要用德教的方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们臣服,再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审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重要的法律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选项B正确。 选项C中,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体现出人们对诉讼,即打官司这种法律行为的态度,这是人们对打官司这种法律现象的一种心理倾向——恹或者尽量避免。这种对法律现象的态度也是法律意识的构成要素,选项C正确。 选项D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它根植于我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我国法治现实,对我国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它是在综合反映各种法和法律现象以及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的理性认识,属于法律思想的范畴,自然也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选项D正确。 选项A中法国大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属于事实的范畴,不属于意识的范畴,自然也不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22. 1983年3月1日,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生效;2002年9月15日,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生效;2002年10月16日,最高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一第53题)
A.《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部门规章 B.《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要低于《商标法》 D.《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母法
正确答案:B,C 解析:《》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部门规章是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和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选项A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主体是,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规,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是行规而不是部门规章,选项A错误。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我国司法机关被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人民和人民,所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由两部分组成: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选项B中《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最高人民在适用有关商标法律的过程对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具体法律问题所做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审判解释。选项B正确。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的效力具有等级性,影响法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我国的正式法的渊源是以为核心,由不同的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处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有更低的层次。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效力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效力都是来自并服从与第一层次的。根据我国《赢法法》第78、79条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
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选项C中, 《商标法》是由全国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而《商标法实施条例》是由制定的,属于行规,行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选项C正确。 在我国,只有这个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的法律和法规都不能和相违背,因此可以说是其他法律的母法。选项D中,《商标法实施条例》是行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行规是司法解释的母法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
23.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2011年试卷一第55题)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A,C
解析: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性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在结构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积极义务或者作为义务,指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消极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严刑逼供等。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选择A中的子女赡养父母和选项C中的公民依法纳税是积极义务的表现,而选项B中的严禁刑讯逼供是消极义务的表现。选项D中的紧急避险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而是一种法律事实,即紧急避险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
24. 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5l题)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正确答案:A,C 解析:规范语句是指使用了道义助动词的语句。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must)、“应该”(oughtto)或“禁止”(mustnot)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等。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may)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有些法律规则的表达是以陈述语气或陈述句来表达的,如选:项D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就是一个用陈述语气表达的法律规则,但是用陈
述语气表达的法律规则可以被改写成一个规范语句,即带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如上述法条就可以改写成“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该视为住所”。因此,法律规则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的,选项A正确,当选。以规范语句来表达的法律规则都带有道义助动词,以陈述句或陈述语气来表达的法律规则也可以被改写成带有道义助动词的规范语句,因此,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选项C正确,当选。从上述的改写例子中可以看到,选项D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虽然是陈述句式,但其实是可以被改写成带有道义助动词的规范句式的,因此,该条文表达的是一个法律规则,选项D错误,不当选。 一切法律规则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法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在与语言打交道。因此,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具有语言依赖性,选项B的前半句正确;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则属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表述为规范性陈述或语句。前者属于意义的范畴,后者属于表达的范畴;前者是后者的内容,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因此,选项B的后
半句认为“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是错误的,不当选。
25. 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个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下列哪些法的适用原则进行审判?(2010年试卷一第52题)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C.新法优于旧法 D.法溯及既往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BC,我们认为答案应为AC。法律位阶的冲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处于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不同的权力机关制定,那么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这也称为效力等级原则,例如我国《立法法》在第78~80条就是以效力等级标准来确定、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顺序的。二是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公认的规则有二,即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立法法》第83条对这两个规则进行了阐述:“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选项A和选项C正确,当选。 “法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于颁布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也发生效力。这是解决新旧法之间的效力问题,与法律位阶的冲突无关。选项D错误,不当选。 既然题于中已经限定是“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冲突,那又何来B项中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故我们认为B项不当选。
26. 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
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55题)
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 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
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
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正确答案:B,C,D
解析:所谓事实判断,是指关于事实的判断,是人们对于亲身经历过的或是别人经历过的事实作出的客观描述。而价值判断,是指关于价值的判断,是主体“关于客体是否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求”的一种带有个人主观意见的一种判断。每个人的需要不一样,对于同样的事实就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该辩护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中的“情节轻微”和“主观恶性不大”等并没有很明确的范围,是辩护律师根据自己的需要(意在为该未成年人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进行衡量所做的判断,属于价值判断,选项B错误,当选。而“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和“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则属于具体的事实,是对事实的客观陈述,并无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见进行评价,属于事实判断,因此选项C错误,当选。综上分析,贾律师的整个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选项A正确,不当选。 选项D主要考查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具有实践特征,即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概念为人们对实际发生的事件与行为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其法律意义,做出法律评价和处理。例如,民法中规定了“侵权”与“违约”的概念,就是作为评价是否构成侵权与违约以及进行相应法律处理的依据。而“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是程度副词。不仅没有具体的描述对象,更不能准确地描述事物的性质和意义,也不能对事物做出法律评价和处理,不属于法律概念。选项D错误,当选。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56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规
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 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正确答案:B,C,D 解析:我国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有全国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行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根据并为实施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由全国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属于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是由制定并颁布的,属于行规。选项B错误,当选。我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效力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选项A正确,不当选。 法律中的技术规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有关法律文件生效和失效时间的规定,关于公布法律文件的文字形式的规定;第二,在法律文件中队有关概念进行技术性的界定和专门的说明,以及对有一定法律意义的具体标志和物品的制作形式、比例大小和尺寸等做出的技术性要求和说明的规定;第三,对法律运行各环节中所必须应用的专门技术和方法的规定,如立法技术的规定,关于解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推理方法的内容和技术的规定等。该条款是对什么是“畜禽”和什么是“畜禽遗传资源”所进行的概念规定,是对法律具体内容的规定,界定了“畜禽”和“畜禽遗传资源”的范围,不属于技术规范。选项C错误,当选。 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则,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人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行为,即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任意性规则是指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适用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畜禽”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适用范围,不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适用,而是必须按照该规定来行为,因此是强行性规则而非任意性规则。选项D错误,当选。
28. 2007年,某国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53题)
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志的体现
正确答案:A,B,C 解析:A项涉及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既不是无用的,也不是无所不能的。其局限性表现在: (1)法律只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必然受制于人类认识发展的水平和社会发展的状况。这是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最深刻根
源,即受到社会本身的制约。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它的作用只能局限于一定范围内。并非任何问题法律都能发挥其功能,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和禁止。 (3)当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法律在权衡互相冲突的利益时,总要决定何者应该受到优先保护,其他的利益只能被舍弃或不能完全兼顾。 (4)法律的正常运行需要一定的条件。当其实施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5)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同时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滞后性。 面对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法律的涵盖面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的社会生活事实,所以其必然存在法律规则真空或者说法律漏洞。A项认为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正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第(5)点具体体现。故A项说法正确,当选。 B项考查法对科技的作用。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表现在: (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指导科技活动,并起到组织、管理、协调的作用; (2)法律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 (3)法律也可以预防科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可见,法律不仅能促进科技发展,同时,对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也能起到抑制作用。由以上分析可知,既然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那就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B项说法正确,当选。 C项涉及非正式渊源的效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一种法的辅助渊源。故C项正确,当选。 D项涉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主要有: (1)最初的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和国家性)。 (2)法的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全体公志的体现。 (3)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全体公志的体现”可知“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志的体现”说法是错误的,故D项不当选。
29.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一第51题)
A.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B.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C.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D.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正确答案:A,B,D
解析: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与法律规则区别进行。 在适用的优先性上,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即案件审判中,有规则依据规则,无规则适用原则。A项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的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当选。其次,“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即只有法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不能达到个案正义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原则,换句话说,法律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适用于个案之中的,但并非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可知B项说法错误,当选。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即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在某一具体个案中,或者该规则是有效因而必须
接受的,或者该规则是无效因而对裁决不起作用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具有不同强度甚至互相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如我们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并不因此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我们在另一个案中采用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因此而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在权衡法律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如被称为“帝王条款”的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总结一下:二者的区别主要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显而易见,D项说法错误,当选。 C选项涉及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以及社会的变动不居,制定法不可避免会存在漏洞。作为法官,由于社会角色的要求,在面临无明确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新奇、疑难案件时,又不能拒绝审判案件。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显而易见,C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不当选。
30. 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54题)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正确答案:B,D 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有其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根据新的“三要素说”,任何法律规则均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规定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在什么时间、空间和主体条件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其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时所应承担的相应结果的部分,表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态度,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必须理解的是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缺一不可。但是,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某几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儿个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同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甚至可以分别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来表达。注意,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也就是说,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都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被省略掉。综上所述,BD项正确,当选;AC项错误,不当选。 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能否省略与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能否省略两个问题的答案是不一样的。不能将二者的含义混淆。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实践中,假定条件可以省略,但省略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我们往往可以从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中推导出假定条件来。法律规则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都有可能被省略,因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几个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表达。
31. 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55题) A.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
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湖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
C.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
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A,B,C
解析: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我们现在以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一切行为和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这就进一步要求“依法”中的“法”应当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指引和向导,而法不溯及既往正是这一要求的反映。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A,因为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尤其是刑事法律,其中很多条文都是对犯罪人的人身、财产等产生实质性的、巨大的、无法弥补的和损害,如果刑事法律溯及既往的话,不仅与正义相悖,无形中还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因此,选项A正确,为应选项。 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绝对的。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例如,《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可见,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因此,选项C正确,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D,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由此可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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