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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冒充军警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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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在实施抢劫时,无论被害人是否相信其身份,都应被认定为抢劫罪。即使行为人未使用暴力,仅凭冒充身份而取得财物,也应以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而不是抢劫罪。

法律分析

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军人是指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

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

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结语

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在被害人眼中可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导致非法财物的侵占。然而,如果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手段或威胁行为,而是仅仅通过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执行公务行为的方式获取非法财物,被害人基于其冒充身份而交出财物,符合相关法律的构成特征,应以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应被定为抢劫罪。这一点需要在法律适用时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200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对警衔低的人民,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2020修订):第三章任务和权限第二十一条人民武装协助机关、机关和监狱等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所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和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违法物品的场所、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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