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盗伐林木、 生产、 经营假、 劣种子、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 变造、 买卖、 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二条 各级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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