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收养的规定和条件以及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必须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同时,文章阐述了收养的法律特征,包括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法律分析
一、收养的规定包括哪些条件和年龄?
收养人的条件和年龄如下: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 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有哪些法律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无效的收养行为包含哪些
无效的收养行为包含: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等。
结语
收养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和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在收养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无效的收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