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移证办理时要提交的材料
1、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原籍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2、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农转非”需要的相关手续:
(1)申请书;
(2)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暂住证
(4)由所在乡计生站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
(4)房产证
(5)身份证复印件
(6)用《流动人口婚育证》在事处换取《计生回执单》
(7)迁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写的“入户审批表”
(8)一寸免冠照片4张
4、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写出报告,市根据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批准,由市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5、征用土地落户:
(1)批文、的征地公告;
(2)征地协议;
(3)安置协议;
(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根据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二、户口迁移流程
户口迁移,除根据国家规定凭有关证明即可由派出所或乡、镇直接办理户口迁出、迁入登记手续外,其他户口迁移,须依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出具有关的入户证明材料,包括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证明等,由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县、市审批。
(二)户口迁移实行分级审批。市、县负责审批由农村迁入城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市区的分局负责审批由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
(三)凡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机关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持有准迁证或不需要准迁证者,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由其发给迁移证。
(四)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至迁入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一般迁移,除迁移证外,还应持准迁证或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不需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凭相应理落户、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