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所以,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管理办法》第三十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伪造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