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机关公务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是指机关按照《公务用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支。 第三条机关的公务支管理工作必要、规范管理、确保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二十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