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兵役法规定,拒绝、逃避服兵役者将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同时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由户籍地兵役机关向社会通报,并盖上“拒绝兵役”的永久字样。
【法律依据】
《兵役法》第五十,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