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管辖。
(二)诉讼程序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适用"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二审二审指上级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3.执行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的裁判,人民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裁判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