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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来源:易妖游戏网

面对涉外婚姻案件,我国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我国的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当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所属国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被起诉人民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6)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按涉外案件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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