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