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案件可以公诉。直诉案件是指没有经过逮捕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2、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3、、常委、上级人民交办的;
4、有关机关移送的;
5、犯罪人自首的;
6、人民自己发现的。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2、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备案。
3、级人民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予以撤销。
4、下级人民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执行。
5、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6、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