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具专票的八种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4、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
5、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6、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以代开)。
合法的“代开”是怎样的:
1、代开上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字样,或代开样章;
2、代开专用单位的专用章;
3、小规模代开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征收率都应该为3%;
4、获取代开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5、对未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能代开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
6、对未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
综上所述,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有八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