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机关管辖。基本上是这样,有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管辖,但也不绝对,也可以有嫌疑人所在地办理。
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就同一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机关管辖的制度。
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定》第二条 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机关管辖。第三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机关。原受理案件的机关自收到上级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