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诉讼费;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由第一审人民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诉讼费;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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