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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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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起诉离婚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男方起诉的,女方不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哪些情形不允许起诉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当然这个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

4、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不予受理: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5、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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