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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如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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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清楚谁可以成为申诉的主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申诉主体在与原裁判相关的人,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样,只要是原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无论是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近亲属,均可提出刑事申诉。

(二)要知晓可以提出申诉的具体范围。《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要懂得提出申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向人民提出刑事申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人民或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有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3、有证明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具体来说,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当然,申诉人也可口头提出申诉,但申诉人要配合检察机关将口头申诉形成笔录,并有签名或盖章。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还可通过电话、网上电子邮箱等方式和检察机关予以沟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申诉的,上级人民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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