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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超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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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占宅基地的,由当事人将超占的部分返还,当事人不返还的,由农村集体组织进行收回,对于超占部分的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拆除。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应按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民房可以买卖吗?

农村房屋不同于城镇房屋可以随意买卖,而是对购买主体有严格的。首先,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因此,城市居民不能成为农村民房的购买主体。其次,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成员不能成为农村民房的购买主体。最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并非可以随意购买民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析如下: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的;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第一种情况,再申请宅基地将不获批准,不是购买民房的主体。第二种情况比较特殊,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但是村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是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获批宅基地,是购买民房的合法主体。

二、分户后房屋怎么确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审核,报县级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三、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可以回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不一定回收,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合法的一户两宅将进行确权处理:

1、因分户、回迁、继承而存在的一户多宅;

2、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

二、非法的一户有多个宅基地将分情况处理:

1.合法情形

(1)转让:非法的一户多宅,可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2)有偿使用: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建筑面积标准,需缴纳一定费用。

(3)自愿有偿退出:在城市有了房产,户口已经迁出了村集体组织,根据原农户的意愿可以实行有偿退出。

2.强制收回

(1)农户建了新房,旧房并未拆除;

(2)申请人用欺骗手段骗取农村宅基地建房;

(3)房屋居住者不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情况,强占村集体组织宅基地建房。

3.暂时保留

(1)并排建筑房,拆除可能影响周边邻居的居住安全;

(2)部分祖辈留下的房产、古建筑、要受到保护的文物,可以保留或开发旅游项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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