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但货物所有权暂时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
2、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不同于仓储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仓储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特点,所以在签订和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起始时间,这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内容和起始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