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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侵权多少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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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2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直接侵权行为。

①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②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③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④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⑤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⑥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⑦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一、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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