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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开始的时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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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拘留时间从《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时间开始计算。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告知其真实姓名、住址,使得身份不明的,机关将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在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其拘留的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一、拘传后能否再次拘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期满后,可以依据案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拘传前已经拘留的,不得再次拘留。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二、非法拘留多少天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由上可知,如果很明显的话,被盘问几个小时就可以放出来了,如果审查起来困难或者有其他问题的,拘留也不超过30天,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延长至60天。

三、拘留的种类有哪些?

1、刑事拘留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

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

以内,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他专门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2、行政拘留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3、民事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

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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