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如下: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3、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6、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如下: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