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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发包与承包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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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办法规定,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等情形的,属于违法发包。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情形的,被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二、转包(肯定非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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