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一、抢夺武装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武装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武装,是指中国人民现役、预备役及中国人民武装,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的公文,是指以武装的机关、单位名义制作的以联系事情、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命令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构成要件在客体上体现为我国武装文件流通管理的秩序;主体上没有。客观上,需要行为人实施了在证件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面抢夺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的态度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