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指机关,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条件。在这里,我们只讨论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总结,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为: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追究刑事责任,嫌疑犯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的管辖,以前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的管辖事件,必须管辖的事情必须管理,不应该管辖的事情必须管理,不应该管辖的事情必须管理,管理的事情必须越过权利。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机关或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应当在管辖范围内立案调查。《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受理机关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