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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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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日制在校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这一规定仍有争议,但一般司法实践认为学生没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与使用者形成劳动关系,其打工行为只能由一般民事关系处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劳动报酬等不受劳动法的最低工资等制约,也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雇佣学生可以合法降低雇佣成本,也没有厚度。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学生实习已经成为某个程序的雇佣模式。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断攀升,这使得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堪重负,使用更多的学生实习成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中介机构专门运作此事,作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结束后,如果工人继续在职场工作,形成的关系当然不是劳动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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