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5、期限不同。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1、土地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的批准,或者缴纳了补偿、安置费用后,或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指的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