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3日专电(记者高路)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继日前刷新最低工资标准之后,上海将相应调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和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9月1日起,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将从目前的每月552元调整为600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将调高至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即750元。
据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介绍,最低病假工资包括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和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此次调高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而作出的调整。
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的,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二是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完)
一、病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