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主体的差别。
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相反,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第二,行贿者的目的不同。
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追逐非法经济利益这种通常的目的外,“买官卖官”属于具有政治利益的贿赂,“晋级加薪”、“工作调动”等属于个人生活利益的贿赂。但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第三,侵害的客体不同。
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因此刑法规定对一般贿赂罪的处罚的后果重于商业贿赂罪。第四,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前者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