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发生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是一般原则。
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管辖更为合适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但是,居住地这个概念也有很多歧义,比如户口和实际的居住地不一致,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等等,这就为确定居住地带来了困难,而这些困难,可能就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确定居住地,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户籍所在地;
在目前实行户籍管理的情况下,户籍所在地是第一选择的居住地。
2、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果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连续居住一年,那户口所在地就是居住地。如果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是最后居住的地方,首先也得考虑户籍地。但是不管哪种情况,住院就医的情况除外。
3、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4、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就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刑事案件的管辖由犯罪地管辖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居住地也是一个明确的选项。在刑事案件有可能由居住地机关管辖的情况下,居住地的确定也有自己的规则。不仅刑事案件有这个问题,民事案件的送达等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居住地是一个需要明确的法律概念。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