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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最新优惠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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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5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的销售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5月、6月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优惠。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6号)规定:“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

一、自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月1日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

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需要确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的通知》第二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的公告》第三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

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第二条(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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