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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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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一、破产期间法人能变更吗

破产终结前不可以变更法人,破产终结以后就可以。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1、提出整顿申请

人民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3、和解协议的讨论

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认可,人民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4、制定整顿方案

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5、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6、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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