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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有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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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医疗材料的患者必须在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过程中应有患者在场。申请鉴定可以三选一,单方面申请医学会不理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三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申请移交医学会;

(3)委托人民。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会先找医院,双方协商。协商过程中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医院的单方面申请);此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起诉,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3、如果对首次鉴定不满意,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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