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正式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因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