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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及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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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工人慢性胃炎、关节炎、慢性咽炎、慢性鼻炎等疾病的患病率坡高。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一、职业病判断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怎么对职业病进行赔偿:

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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