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对孩子有抚养义务,有监护资格;经未成年住所得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孩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有争议,可以由未成年住所得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在上述人选中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不服可以起诉申请指定,也可以不经相关部门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