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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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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户契税减免

1、拆迁户契税减免如下: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二、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

1、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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